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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银行的应对措施/梅明华(4)
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加重了上市公司作为
公众公司须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尽管如此,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大案仍频
频发生,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因此,银行对上市公司发放贷款时,一定
要破除盲目乐观意识,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2、授信及贷款评审中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审查。从蓝田股份等
上市公司造假被揭露的事实可看出,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并非无懈可击,银行完全
有能力从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发现有关虚假陈述的问题。因此,在对上市公司进
行的授信及贷款评审工作中,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等资料的分析,识
别和判断其中的虚假陈述,并判断其性质、严重程度、被行政部门处罚的可能性,
进而预测可能对银行融资的影响程度,防患于未然。
3、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实行统一授信。这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的关联交易比较普遍。目前以国有机构控股的
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仍占很大比例。这些上市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国有控
股公司与上市公司原本是一家企业,主业资产上市后剩下的存续部分留在控股公
司,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或明或暗地保留了多通道的关联。上市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使得银行判断上市公司或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经
营状况时常常出现失误。
(2)控股股东蚕食上市公司的现象比较严重。虽然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在
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
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蚕食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
遍。
(3)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上市公司与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完全
有可能对同一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这两类主体是虚假陈述的主
要操纵者和炮制者,因此,《1.9规定》第21条和第22条确立了上市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证券投资人因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虚假陈述导致
经济损失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能因其无过错而免
责。因此,一旦投资人对它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它们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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