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洪叶(8)
a. 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等待毁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
b. 寻求任何违约救济(第2-703条或第2-711条),即使他已经通知毁约方将等待其履约和已经催其纠正违约;并且
c.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停止自己对合同的履行,或根据本篇关于卖方在对方违约情况下仍可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或救助半成品货物的规定行事(第2-704条)。
7 第2-6111条 撤回已作出的预前毁约
1、毁约方在其应履行的下一项合同义务到期前,可以撤回已作出的毁约,除非受损方在毁约发生后已解除合同,或已严重改变地位,或已用其他方式表明他认为此种毁约已成定局。
2、撤回毁约可以使用任何方式,只要可以清楚地向受损方表明毁约方准备履行合同的意愿即可,但毁约方必须提供依本篇条款所正当要求的保证(第2-609)。
3、撤回毁约使毁约方恢复其合同权利,但受损方由于此种毁约而迟延履行义务,应被视为有正当理由。
8 参见,吴兴忠编著,《美国统一商法典概要》,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第208页。
9 参见,王利明,前揭书,第143页。
10 See, John O Honnold,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7, p.400.
11 UCC第2-609仅规定一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前提。见上文有关UCC规定的论述。
12 现代通讯发达的情况下,应绝少出现时间不允许的情况。所以预备解除方的通知义务是免不了了。
13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与其条文的效力相同。
14 第7.1.4条(不履行方的补救)
(1) 不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自己承担费用对其不履行进行补救,但须符合下述条件:
(a) 该方当事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准备补救的方式和时间;
(b) 该补救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宜的;
(c) 受损害方当事人对拒绝补救无合法利益;并且
(d) 补救是立即进行的。
(2) 终止合同的通知并不排除补救的权利。
(3) 在收到有效的补救通知后,受损害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与不履行方当事人的补救行为不符的权利应予中止,直至补救期限届满。
(4) 受损害方当事人在补救期间有权拒绝履行。
(5) 尽管进行补救,受损害方当事人仍保留对因延迟补救以及因补救所造成的或补救未能阻止的损害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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