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任机制的缺失和完善/张基奎(2)
所谓法官保障制度,是有关法官职业待遇、安全、独立、尊严制度的总称,目的在于确保法官审判权力的独立运行,实现司法公正。具体来说,一是内容层面。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是复合型的,尽管从表述上予以顺序罗列,但是,各项又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比较丰厚的物质待遇在满足法官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标识了一种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必需的司法尊严;有了人身和身份方面的安全保障,法官才能解除后顾之忧,坚持独立自由的法律判断。换而言之,法官保障制度有物质的内容,也有精神的内容,对两方面都必须有充分的关注,才能全面理解法官保障制度。二是目的层面,包括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建设公正、廉洁、为民的法官队伍,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保障制度是法官队伍建设的组成部分,法官保障制度的立足点是要围绕法官队伍本身的建设来制定保障措施,而不是过多地追求宏观体制的改造;同时,也为解决法官保障制度的困境寻找到切入点,即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入手,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使公众认为给予法官完善的职业保障会“物有所值”。根本目的是确保审判独立和实现司法公正,这是法官保障制度获得社会公众支持的价值基础,如果不从这一角度看待和改进法官保障制度,就会误入歧途,使该制度失去应有的生命力。
(二)保障还是监督?
有人认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不是法官保障问题,而是司法监督问题,要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这实际隐含了一种市场交易观点:法官优越的职业保障不是制度来安排的,而是应通过自身的公正司法来获得,换言之,以正义的司法产品换取相匹配的职业保障。问题是,正义的司法产品从何而来?在法官们看来,没有完善的法官保障制度,自己的审判权力处处受到制约,无法完成正义司法产品的输出。这似乎就形成了一个“死扣”:公正司法需要以职业保障为前提,而职业保障则要以公正司法为条件,谁也不肯让步。
在这个困局中,笔者认为,症结不在于两者如何实现交换,而在于困局之外的“社会感受”:司法真的不公吗?社会公众眼里的司法不公一般是指发生错案,根据最高法院在今年“两会”上的工作报告,“在去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669件,占生效裁判的0.18%。”还有的省错案率在万分之0.5左右 ,这表明,尽最大可能杜绝错案,确保公正司法,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根本底线。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敏感,一方面来自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确存在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堵塞了公众寻求救助的最后渠道,污染了公正的水源;另一方面,更多的原因在于司法权威没有得到树立,不论当事人还是一般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戒备多于信任,一旦司法裁判不利于自己或者与自己预期中的正义不相符,就武断地认为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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