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任机制的缺失和完善/张基奎(7)
提到司法体制对法官保障制度的影响,许多人认为改革司法的人、财、物体制是落实法官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理论上没有错,但是,没有认清法官保障制度难于落实的根源所在。在经济发达地区,很难说地方财政不能保障法官的“高薪”问题,但是,高薪并没有带来较高的司法权威——至少没有证据表明发达地区的涉诉信访案件比欠发达地区的数量少。这实际又回到关于信任问题的探讨,信任度的高低不取决于物质待遇的丰厚与否,不取决于对法官经济地位的羡慕程度,而在于一种文化传统、一种价值指引。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的普法活动,不能说没有成效,但是,更多的是在推广一种维权方式,而不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任。因此,笔者认为,司法体制的改革也不是解决当前司法难题,特别是法官信任危机的万能良药,但又的确不失为一种现实的切入路径,至少为法官解压提供了制度层面的出口。
三、信任的建构: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外互动
(一)队伍建设
法官保障制度落实的障碍首先不是来自财政实力的欠缺,而是社会观念的阻力。当缺乏信任而形成“职业保障”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困局时,作为公权力一方的人民法院应有足够的勇气首先检讨自己。目前来看,尽管法官队伍建设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是,不论就司法的政治性要求还是业务性要求而言,法官素质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毋庸讳言,相当一部分较低素质法官的存在,成为社会公众反对给法官高薪保障的最现实理由。
法官队伍建设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在队伍构成上建立法官的权威,成为启动法官保障制度的第一步。笔者认为,法官队伍建设应注意把握好三个环节:⑴提高法官准入资格。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资格的规定,还不够严格,特别是职业经历方面没有明确要求,导致法官司法水平不高,不能让当事人信服。应把具备一定年限的法院系统外相关法律职业背景作为申请法官资格的必备条件,使法官的来源更权威。⑵建立法官的职业化管理机制。法官法对法官的职级进行了规定,是法官职业化的基础,但是,法官职级没有成为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倒是法官的行政级别关系到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另一方面,法官职级的评定办法也需要改进,应降低职业年限的限制,加大业务素质的公开考核力度,促进法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⑶完善法官的辞退制度。就法官职业的特点来说,对法官不能轻言辞退,以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我国法官法有关法官辞退的规定失之过宽,应当改进。但是,就我国当前法官队伍实际状况来说,一批历史形成的、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的存在,又使我们必须把法官辞退工作作为当务之急。在目前法官被纳入公务员管理的体制下,把不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人员分流到其他岗位和机关,应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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