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任机制的缺失和完善/张基奎(9)
(四)职业保障
从建立对法院和法官信任的角度看,落实法官保障制度是一个内外互动的过程,首先法院和法官要练好“内功”,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畅通司法的社会沟通机制、规范司法监督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此基础上,对法官职业保障的推动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把法官职业保障的具体内容划分为五个层次:⑴职业待遇。一方面,要保障法官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待遇,解决法官的生计问题。值得重视的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在法官身上也经常发生工资拖欠问题。另一方面,应给予法官优厚于一般公务员的物质待遇,彰显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职业。⑵职业安全。一是指人身安全,对依法行使职责的法官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应予以充分保护。有人用“崇高而又危险”来描述法官职业, 反映了当前法官的职业困境。二是指身份安全,法官的职业身份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充足的法定理由,不得剥夺。⑶职业地位。在当前的法官管理体制下,法官职级一般应高于本地区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条件成熟时,应实施法官的专门评价体系。⑷职业尊严。一方面,强化社会公众法治思维的培训, 应给予法官职业充分的尊重,把打官司从制度性选择转变为信任性选择;另一方面,法官应逐步养成独立自由的职业人格,把维护法律正义、社会正义作为第一要务,不沉湎于“司法环境复杂”的叹息中,敢于为法律信仰而战。⑸职业价值。就社会层面而言,法官的职业价值在于运用手中的审判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个人层面而言,在主持社会正义、维护法律信仰的过程中,获得心理、情感和良知的满足,标识自己的社会地位。职业价值是对法官职业“质”的描述,是法官最根本的精神动力和最高的精神境界。
四、结 语
法官保障问题首先是一种社会观念问题,当把法官作为一般的社会职业看待时,实际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官保障的现实障碍来自司法体制中的地方元素,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惯性下,司法体制被掩盖在行政体制下,缺少经济独立,导致法官人格的不独立。在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多有对司法不公的怀疑和指责的社会语境中,法官保障制度的启动需要法院和法院有勇气首先迈出“和解”的一步,向公众展现司法主流价值和职业良知,获取公众的信任。
本文对法官保障制度的研究,多不是法官保障本身的内容,但的确又是建立法官保障制度所必需的铺垫。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对法官保障制度进行细节的设计,而是试图厘清一些根源性问题;当这些问题有所化解时,法官保障就不再成为问题了。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