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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马江(8)
综上可以看出,优先权的优先性应当严格的限定在特定(法定)财产范围内得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和某些公权力,而不能任意的优先于特定(法定)财产之外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在这部分财产上,担保物权应当优先于优先权得到清偿。

作者:马江




参考文献:

①《物权法》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00.6
②《民法》 魏振瀛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③《物权法要论》 温世扬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④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申卫星 《民商法学》2001年第十期
⑤《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发展趋势》 田土城 《民商法学》2001年第十期
⑥ 同①
⑦《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肖厚国、孙鹏/著 法律出版社 1998.4

其他参考文献:
《法国物权法》 尹田 法律出版社 1998.2
《物权法论》 史尚宽 荣泰印书馆 1979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梁慧星 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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