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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马怀德(5)

行政执法-------未来行政法学的重头戏


行政行为理论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研究中成果较为显著的部分,因为行政行为的实践尤其是行政执法的实践本身就是最活跃、最丰宣、最复杂、最富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内容。几年来,许多行政法学者深入实际,努力从我国纷繁复杂的行政实践中理出基本线索,总结我国行政行为的运作规律,行政行为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并对行政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而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又极为丰富和复杂,因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深入研究,仍将是90年代行政法学的重点所在。研究的方向是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从中国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践总结出理论,以推动我国行政执法行为向更为完善的方向发展。研究的重点是:提出解决行政执法疲软、"三乱"盛行等问题的法律对策,保证行政执法效率的同时避免给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同时对行政执法的性质、范围与分类,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与确认、行政义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等具体执法形式问题加以认真研究,特别要研究执法权的设定问题,哪一些机关通过什么形式的文件有权设定诸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行政收费等行政职权;又有哪些机关可以规定本部门本行业采用许可制度、确认制度。此外,还应该研究各种执法形式的原则、具体程序、效果及可诉性问题,如行政处罚过程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多机关交叉处罚、重复处罚的解决方式;处罚证据的收集验证;现场处罚的程序特点;处罚决定的执行(包括特殊处罚决定的执行、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小额罚款);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与执行措施的关系;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诉性等。在解决执法疲软的同时,还应当集中精力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发许可证等现象加以分析,尽快提出良策、减轻企业、公民负担。

除此之外,还应当研究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必须承认,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与行政行为理论探索的深入有一定关系,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又大大促进了行政行为的研究。在实体法尚不够完善的条件下,先抓程序立法,以程序法促实体法是法制建设中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通则曾是这样,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是这样。行政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果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与立法实践,结果又将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或许带有规律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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