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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马怀德(9)

呼之欲出的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学研究刚刚起步时,学者们就十分重视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短短几年,已取得丰硕成果。国家赔偿的权利观念已开始深入人心,人们渴望尽早建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制度。赔偿实践也初露端倪,关于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赔偿原则、范围、请求权人及义务机关、经费、程序等问题的研究也日渐深入。在赔偿理论研讨基础上,赔偿立法实践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及赔偿程序。人们期待已久的"国家赔偿法"也呼之欲出。

近一个时期以来法学界在国家赔偿法一些具体内容上展开了热烈的争论。首先是国家赔偿的归责问题。许多同志主张国家赔偿应以合法与否为标准加以确定。还有同志认为应以违法失职或违法与明显不当为归责原则。关于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学者们也各抒己见,特别对国家赔偿与补偿的关系、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及自由裁量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赔偿、赔偿主体及追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学者们还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问题作了大量比较研究,同时提出了国家赔偿诉讼的许多特殊程序规则,如国家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事件,请求赔偿人负"初步证明责任",设立司法赔偿统一基金等。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也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是否属于民法范围的问题。赔偿经费的来源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许多同志提出了以财政预算或罚没收入作为国家赔偿基金或采用投保方式,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随着赔偿立法步伐的加快,相信国家赔偿研究在未来几年内还会有较大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将集中于: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对国家对人民有益的国家赔偿规则。特别是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赔偿费用的列支及赔偿诉讼程序等问题将有更深入细致的研究,为制定国家赔偿法提供理论参考。

如果说80年代行政法是艰苦创业、奠定基础的十年,那么90年代将是行政法在理论联系实际基础上奋力开拓、努力进取的新十年。在这十年中,学术界填补空白的机会已不象80年代那样俯拾即是,虽然还有许多新形势带来的新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的要求之高和难度之大是行政法理论界必须予以正视的。理论研究能对实践发生多大程度的影响将是摆在每个行政法学工作者面前一份意义重大的考卷,期待着我们加倍努力,做出最好的回答。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也深感责任之重大。行政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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