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份正义的诉求与实现/童列春(10)
(二)身份利益衡平机制。需要是制度之母,每一种身份产生的依据均在于为特定人群提供所需的利益。身份体的建立就是以利益提供为基础,在一个身份体内部,即使是处于卑微地位,也比没有身份好,在奴隶社会中,社会提供的身份框架是贵族、平民、奴隶,如果不能得到其中一种身份,只能退出文明社会,成为山林野人。乡土社会中,人们之间存在血缘、地缘、生产上联系,形成一个自我管理、宗亲互助、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以设置权利、义务调整成员间的利益关系。现代社会中身份利益提供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中的职业身份和政府机制中的公民身份完成的。职业身份提供了绝大多数人主要的生活来源,是个人连接市场的纽带,进入一个职业社团,就象动物获得了一份分享领地利益的资格,对于现代人来说,职业身份包含了综合的生存利益,所以,失业对职业者就成为灾难。公民身份不仅具有将个人归属于国家的意义,在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对于公民的生存承担责任,要为个人提供达到与该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能够提供的符合社会文明性的生存标准。一旦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基本生存条件,政府就会对他进行补贴,公民身份就是取得这些补贴的依据。当然,如果从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的角度分析,公民身份又是个人向国家让渡财产的依据。
身份利益衡平机制追求“分配的正义”,它要求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将世间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身份体内部的全体成员。在此,均衡平等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比例,使每个人各得其所。[24]现代社会中的身份利益衡平机制需要将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相结合;市场机制是身份利益分化机制,产生身份利益差序格局;政府机制属于矫正机制,将身份利益差异调节到普遍可以接受的范围。市场机制仅仅是社会机制中的一种,人的命运不能完全交给市场来决定;而且,市场机制以效率为取向,竞争和淘汰机制导致一部分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甚至危及基本生存。近代以来的法治注重“权利向弱者倾斜”,它关注的就是弱势群体如何分享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成果问题,以提供可以维持文明性的生活方式所要求的最低社会保障为条件,换取弱势群体放弃通过非理性的手段提出权利和利益诉求。法律设计社会福利制度,由政府为公民获得基本生存利益承担直接责任,这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平责任的主要内容。国家的公共服务对那些日常生活缺乏保障的一部分人,特别是贫困人群,提供“免费的午餐”,为社会成员提供抵御市场风险的有效机制。
(三)身份利益表达机制。每个身份群体均有特有的利益需求,不同的利益需求需要通过相应的方式才能正确表达,而不同的表达方式既可能反映也可能掩盖真正的利益需求。欧洲社会传统中,封臣与封君之间存在双向忠诚关系,“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了其享有的权利。”人们普遍承认,附庸拥有离弃恶劣领主的反抗权利。“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25]近现代宪法确认了议会制度,试图为社会各身份群体提供政治表达的平台,以替代直接的阶级对抗。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弱势身份群体的政治与社会表达应该得到保障,特别应该承认农民身份群体与其他群体具有一致性的利益诉求,给农民以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邓小平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指出:“成立一个农民协会的意见可以考虑,我们等三年,真正需要即可筹办”。[1][②]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身份群体均有权主张身份利益,获得有效的政治与社会表达渠道,民主政治的群言堂中,不同身份阶层的讨论可以博弈出身份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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