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份正义的诉求与实现/童列春(2)
(二)身份歧视。身份歧视直接针对弱势身份群体,剥夺了他们分享特定利益的可能性。身份歧视具有自然、文化的厚重基础,融入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成为社会化运作的强制力量,这种强制力量借助制度安排进一步放大。对于被歧视的身份群体,他们在社会中应有的利益份额被侵占甚至剥夺,被迫承担社会存在与变革的成本。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煤资源丰富,近年煤价上涨,经营煤业的老板利润丰厚;但是,普通矿工仍然相对贫困,煤业带来的财富与他们似乎无关;然而,煤业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却强加给了他们,甚至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劳动保护也难以落实。现代社会中身份歧视使经济增长无法惠及贫困者,他们不能有效地分享经济增长果实,因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在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中,与中国近30年的持续经济增长相反衬的是农民在社会总财富中所占有的份额出现下降趋势。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劳动力获得收入的机会不平等的结果。
(三)身份的社会排斥。在一个领域依据特定标准界定的弱势身份地位,其消极影响会扩散到相关或无关的其他社会领域,导致一种整体排斥的后果。20世纪 60 年代,一些欧洲学者依据当时社会中贫困者急剧增多的事实,反思西方福利国家的“消除”贫困工作,获得了“贫困的再发现”。即,贫困不再只是物质生活匮乏,而是包含更多的社会内容,以致形成对这些人脱贫的阻碍因素,构成社会排斥。英国学者 V·威尔森(Veit Wilson)指出,排斥意味收入的缺乏使人们从需要花钱的社会活动中被排斥出来,继而在许多不直接需要钱的社会性活动中也被排斥出去。[2]例如,“中国的农民身份制度使农村社会横向联系的纽带极为脆弱,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协商、对话成本极为昂贵。”[3]在现代社会中,结社是积聚特定身份群体力量的基本形式,社会舆论是公共表达的有效手段,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机制构成社会公共权力系统,这些公共权力资源从理论上可以为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享有;但是,由于利用公共权力机构所需要的信息成本、程序成本均超出中国农民的支付范围,农民利用结社、舆论、司法、立法、行政等政治社会机制追求身份利益的机会也往往被排斥。由于利用正当渠道的机会被排斥,农民可能的选择就剩下非理性的表达方式,农民工的“跳楼讨薪”现象就是这种社会排斥的衍生品。社会排斥剥夺了弱势身份群体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从而否定了他们分享社会利益和改变身份的可能。
(四)身份摧残。一种强势身份者被确认以后,其权益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强化,而弱势身份者的负担也从各个方面逐渐增加,相反相成的两种身份力量在社会运作中往往会导致制度性摧残。历史中有三个公知的典型现象:奴隶的殉葬,妇女的裹脚,太监的阉割。奴隶的殉葬是强势身份者对与弱势身份者的摧残,直接剥夺奴隶的生命。妇女裹脚习俗是一种身体与文化的摧残,呼应于正式法律制度上的男尊女卑。太监被阉割导致他们丧失性功能,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宫廷淫乱,这是皇帝身份特权扩张的结果。这些制度性摧残在当时的身份制度中均具有社会可接受性,大部分人会认可殉葬、裹脚与阉割的正当性,强势身份者不会愧疚,弱势身份者也被迫接受这种制度安排。一旦某种身份制度建立起来,人们就会在特定的社会范围或组织中遵守这一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否则就会因违规而受到严厉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人们逐渐被这些制度规则所驯化,最终使这种制度牢实地“嵌入”到特定的社会结构与人们自身的行为结构之中,变成社会结构和自身行为结构的一部分。[4]摧残者和被摧残者以及第三人在特定的身份制度文化范围内,均在相当程度上认同和接受了这种身份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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