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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正义的诉求与实现/童列春(7)

  (四)兼顾分配与发展功能。任何一种身份制度均具有利益分配功能,问题在于这种分配能否促进社会发展。古代社会的运行往往是循环的,身份安排一般只有利益分配功能,促进社会发展功能不明显。近代以来的社会是发展的,社会将它所产生的剩余劳动源源不断地投入于它的物质生产系统之中,导致该社会的物质生产系统不断扩张与升级,生产力不断发展,由此形成“扩张型经济系统”。[17]与这种扩张的经济系统相适应,身份安排具有了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实现了分配功能与发展功能相结合。在促进发展方面,身份正义要求根据每个人的实际能力和贡献确定其身份位置和配置身份利益,对于强势身份岗位设置明确的职责和要求,通过竞争机制保持强势身份的流动性,从而调动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现身份制度的发展功能。在近代市场经济兴起以后,身份促进社会发展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在市民社会领域,它要求以人的内在市场品质为标准给其相称的身份待遇、支配相应的财产份额,实现人与经济资源结合的优化;在政治社会领域,公共职务岗位通过选拔和竞选机制产生,强势身份位置的竞争促进人与社会权力资源结合的优化。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身份安排需要实现分配与发展功能的结合,才能符合身份正义的要求。

  (五)有序身份流动。身份流动是指个人社会位置和社会利益属性的变化。工业化使社会流动大大增加,人口流动、职业改变就成为社会流动的主要标志。作为个体而言,社会流动从性质上讲是社会成员自发地改变自己社会位置的一种努力与尝试,其目的是改变自己所处位置上的社会性资源的质和量的现有状况,争取自己期望得到的社会性资源。[11]人的解放,首先要求破除社会身份约束,提倡社会身份流动,保证社会成员有机会攀援社会身份等级的阶梯,追求身份变动中的合理利益,社会本身需要提供顺畅的社会身份流动机制。通过给处于不同身份阶层的人向其他身份阶层流动的机会,做到排除身份的固化和垄断,使身份制度的合理性被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如果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合法地改变其与生俱来的社会地位,那么,暂时的苦难或挫折就能够忍受;如果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无法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并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生活状况在日益恶化,那么,来自下层社会的诉求(否定现有秩序,引者注)就会被合理化。”[18]

  但是,身份流动并非身份正义的全部,身份流动本身以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与维持为前提;身份流动也不能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正义,身份流动可以使有能力的人通过后天努力获得高位阶的身份和身份利益,使能力不足的人回到低位阶的身份位置,获得小份额的身份利益。身份流动不可能无条件地带来社会活力,正常社会中,身份流动通过合法的、理性的渠道,可以带来社会活力与秩序,例如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现代社会中的市场竞争机制和选举机制;然而,非理性机制下的身份流动会导致社会无序并付出巨大代价,例如政局不稳的国家地区的频繁军事政变。所以,现代社会中体现正义的身份流动表现为依据理性程序进出各种身份体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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