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对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黄月明(7)
2.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
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枉法仲裁的内容违背事实和法律。
第二,违背事实和法律造成重大错误裁决的后果。具体可以包括以下行为:对达到甚至超过证明程度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妨害证人作证;对非法证据或者没有证明力或证明力微弱的证据予以认定;是对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适用的,或者该适用而未适用的;是对依法应当免除举证责任而未免除,或者不应免除的而免除;对当事人伪造的证据或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获取的证据或提供虚假的证据予以认定。[18]
3、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
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仲裁员出于过失或能力低下造成错判的情形应当排除,而造成错误裁决的原因多种多样,仲裁员的故意、过失,仲裁员能力的低下,当事人或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究竟何种原因造成错误裁决比较困难。因此,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仲裁员在裁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情、私利的情节。
第二,仲裁员是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决。
第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决的错误是否达到明显的程度。
第四,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是否经仲裁庭其他成员、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人指出。[19]
第五,仲裁员一贯业务水平。
第六,仲裁员是否明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妨害作证。
(二)仲裁员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刑法》第32、33和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于主刑而言,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可以包括管制、拘役和轻微的有期徒刑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附加刑而言,可以适用罚金刑,情节极其严重时可以附带适用没收财产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可以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但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除外。
(三)仲裁员刑事责任的追诉方式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