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黄月明(9)
结语
仲裁员作为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灵魂对于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仲裁员的行为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为此,对仲裁员科以刑事责任,在很多情况下是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必要手段。所以,枉法仲裁罪的确立,即刑事责任的确定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毕竟仲裁员所实施的是具有终局性执行力的裁判行为,它更多的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应当谨慎地认定仲裁员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由于主观价值判断上的不同而任意地对仲裁员施加压力、科以刑罚。同时,我们在制定和完善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时,应当时刻从有利于仲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优化仲裁环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仲裁公正和效率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杨荣新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3]单国君、吕东著:《仲裁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版。
[4]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5]杜新丽著:《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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