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与指引律师析述“甬温”动车出轨遇难者赔偿案/张生贵(4)
3、旅客伤亡的保险责任与运输责任:
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亡,属于铁路旅客意外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支付保险金后,对旅客伤亡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4、责任期间:
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者应当出站时止,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内休息期间。
六、索赔时效: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对于受伤旅客的赔偿一般应当于治疗结束或者死者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受害旅客或者继承人,代理人提出旅客伤亡赔偿要求,并出具治疗医院的结账清单和其他证明。对旅客携带行李的赔偿,由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以确认的依据,办理程序和人身伤亡程序同时进行,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七、赔偿管辖: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八、索赔程序:
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事故处理站负责接待,事故处理站接到赔偿要求后,召集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开会,协商处理方案,拿出处理意见,经责任单位所属分局同意后,编制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或推携事行李损失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一式五份,参加会议的各方无异议后签字确定,然后由事故处理站将上述材料和其他证据一并报送主管局,主管局批复后,通知旅客或死亡旅客的继承人、代理人等接受赔付。
九、疑点突显:
1、“雷击”造成事故的就法本身很违法:
有关部门将事故初步归结为雷击导致,意味着是不可抗力因素。《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造成行车重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的,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从事故调查主体、调查内容、组织机构、报告程序等多方面看,有关部门高调陈词此次事故因雷击所致的结论不可靠,系违法定性。723特大事故的结论尚未最终确定,相关部门高调公布系雷击所致,这样的说法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可见公布“雷击”造成事故原因的程序、主体、内容、方法均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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