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耿志宏(25)
第三,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证监会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作出豁免收购的决定,这显然属权力滥用。同时,从各国的立法看,凡是规定了强制收购义务的,都同时对豁免收购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立法应参照相关规定,确定豁免收购条件,如虽达到法律规定的触发点,但没有取得控股权的,可以豁免,或购买受国家股或法人股后,不再参与流通也可豁免。
第四,对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可以从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制约,如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先让中小股东表决,在中小股东表决同意收购后,再由全体股东表决。还可以从交易价格中进行规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在纯牟利场合中,应采用市盈率定价而非净资产定价法(当然,为减持国有股的协议收购中另当别论,但也要严格适用条件,也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对协议收购进行严格控制,比如规定协议收购应经特别批准,并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审批机构、审批程序、收购程序等,收购人可以在要约的同时进行协议收购,但是协议收购的价格不得高于要约价格,否则应将要约价格提高到同一水平。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证券交易行为,其主体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与目标公司经营者无关。但由于公司购的结果往往意味着公司经营者的改变和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这对目标公司原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都至关重要。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公司股东的利益,目标公司经营者经常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一些措施防止收购的发生或挫败已经发生的收购。一般说来,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都会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高于当时市场股价的有吸引力的溢价,股东可以由此获利。所以,对收购的阻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但是目标公司经营者也可能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收购人提出的要约价格仍然没有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或者收购人提出的对公司未来的经营计划会损害公司的发展,因而收购行动并不符合公司股东的最大利益,应当对收购行动予以防范和回击。由于目标公司经营者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因而如何既要鼓励公司董事会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又要防止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私利而阻止、破坏对目标公司有利的收购行动,一直是各国收购立法费尽心机要解决的问题。本章拟将反收购有关的基本理论问题与对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反收购立法进行比较考察,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予以评析和建议。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反收购概述
上市公司反收购涉及很多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各国收购立法反收购规制的立场。以下仅就其中最为重要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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