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耿志宏(26)
一、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
传统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公司,公司一切活动的目的都是为股东刻,因此公司董事只对公司股东承担义务。但是现代公司的发展已使公司不只与股东的利益有关,它牵涉到雇员、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以及社区等多方面的利益。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合同关系的网络,公司是这一系列合同的联结点。在这一系列合同中,既包括股东之间的投资契约,还包括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契约、公司与产品购买者之间的销售契约等。因此,股东在这相由公司联结的合同网络中,仅仅是股本的投入者,公司作为合同的联结点,不能仅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还要考虑公司事业的长远利益以及雇员、客户、供应商、社区甚至国家的利益。①这应是有名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该理论已成为公司理论的一种新潮流。这一理论为目标公司经营者站在社会责任的立场上采取反收购措施提供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为公司收购的成功往往意味着新控制者对原有经营计划的改变,这有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工人失业,供应商失去主顾,消费者失去某种商品,社区的文化和环境遭到破坏。因此,目标公司经营者在面对一次敌意收购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之外,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还应该考虑公司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目标公司经营者认为收购不利于其他利益主体,即便该收购有利于股东,他也可以据此采取反收购行动,剥夺股东在收购中获得高溢价的机会。目标公司经营者依据社会责任理论采取反收购行动应该说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可否认的是,目标公司经营者处在微妙的利益冲突之中。面对敌意收购对自己利益的威胁,目标公司经营者反收购的倾向是不言自明的,但纯粹为巩固自己地位的反收购行动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以社会责任为借口来说明自己反收购行动的合理性,其结果可能使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反收购行为失去约束,为其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提供方便。而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收购立法都不愿意面对的结局。
二、关于股份的自由转让
各国的立法例均普遍承认股份公司股份的自由转让性。因为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完全以公司的资本信用为基础,只要公司能够保持与公司资本相对应的一定的财产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至于谁是股东并不重要。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由于股份公司的法人性,股东一旦将资金作为股本投入到公司,就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的支配权,即使股东一旦将资金作为股本投入到公司,即使失去了信心,也不能从公司中收回。因此,只有赋予股份以自由转让性,才能使股东在对经营者的经营不满意时,通过出售股份收回资金,退出公司。这种退出不仅能够保护股东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使资金流向经营效益好的企业,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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