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耿志宏(27)
然而,股份的自由转让性与反收购行动是相抵触的。由于股份的自由转让可以使一个人通过购买足够数量的股份来控制一个公司,因此,如果允许目标公司经营者采取反收购行动,无疑是限制甚至阻止了目标公司股东向收购者转让股份的自由,剥夺了他们从公司中退出的机会,因此,反收购行动合法性的证明中应当包括对股份自由转让原则进行限制的合法性。
三、关于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
在目标公司实施反收购行动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目标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目标公司经营者有权采取反收购措施,①理由主要是:①目标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是董事会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内在要求。根据忠实义务,董事必须以合理地认为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作为其决策最基本的出发点。因此,只要目标公司董事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收购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董事会就有权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抵制。②目标公司股东囿于自己时间、精力及专业技能的不足,往往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均不甚了解,与有备而来的收购者相比,在谈判中明显处于劣势。而且人数众多的股东根本无法形成一个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整体力量,因此,目标公司股东有必要借助董事会,利用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信息、专业技能及其所聘请的反收购专家,由目标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股份的拍卖人,为股东的份寻找最高的报价。③目标公司董事会有权,甚或是有义务采取反收购措施是基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如果董事会合理地认为一项出价收购将严重损害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例如收购成功将导致公司解体、工人大量失业,地方政府税收剧减等等,董事会则有权采取反收购措施,尽管该种措施会限制股份的自由转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标公司经营者无权采取反收购措施,理由主要是:①目标公司经营者是由股东选任的,其任务在于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无权决定由谁来控制公司。②证券市场为股东提供了足资参考的大量信息,股东完全可以自己处理股份的转让事宜,不需要借助经营者的帮助。因此,即使公司章程并未载明,也可推知股东不会将自己股份的转让权授予经营者。目标公司经营者无权阻止股东自行决定以何种条件,以及向谁出售股份。③目标公司经营者固有的自我利益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之间存在不可调和和难以避免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期望经营者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对待收购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那么可能会导致该权利的滥用。
四、关于公司收购的价值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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