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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耿志宏(28)
对公司收购不同的价值评判会影响各国收购立法在反收购问题上的立场。但对公司收购究竟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至今仍没有定论。
对公司收购持肯定态度的人则认为,公司收购通过撤换经营不善的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地解决因公司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而产生的公司经营者缺乏监用的问题。这种观点认为公司的经营效率会真实地反应在股票价格上,因此,一个公司的经营者如果缺乏经营效率,那么这个公司的股份就不能反应该公司的直正潜力,其所经营的公司就很可能成为公司收购的对象。这种潜在的威胁,是对公司经营者极好的监督,它促使公司收购的对象。这种潜在努力地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从而使公司财产产生更大的价值,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对公司收购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应当尽量限制目标公司经营者采取反收购措施。因为反收购行动不仅会使目标公司股东失去获得收购溢价的机会,更重要的是会损害公司收购这种外部监督机制的良好效用。
对公司收购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上述公司的收购的外部监督理论应当受到质疑。第一,上述外部监督论是以收购人能够发现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无效率或低效率为前提的,但在实践中收购人能否获得评价目标公司无效率或低效率的充分信息尚存在问题。第二,外部监督论以公司的经营效率会在股票价格上得到真实的反映作为判断标准,但实践中股票价格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总是真实地反映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第三,根据公司收购的外部监督论,目标公司应该是那些经营无效率或低效率的公司,但事实上由于融资手段的发展,不少管理有方的大公司也常常成为收购的对象。基于上述理由,对公司收购持否定论者并不认为经营者会因公司收购而受到有效的监督。相反,公司收购却会使经营者缺乏安全感,结果是“经营者为了股东满意,也为了免遭收购,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发展,从而使公司走入恶性的循环。”①因此,否定论者赞成目标公司经营者采取反收购行动来防止或失收购者的收购计划。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反收购规制的立法参考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所涉及的主要是目标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这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因此,各国收购立法反收购的规制者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证券法或证券市场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公司法规制的一种补充,以下仅就英国和美国为例,对国外反收购规制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和探讨。
一、英国
英国对目标公司反收购的规制,在收购的威胁已经很明显,或者收购要约已经提出以后,主要是由《化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来进行规范的。而在此以前,《守则》的规定并不适用。潜在的目标公司对可能的收购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由公司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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