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耿志宏(35)
第二,目标公司经营者固有的自我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和难以避免的冲突,如果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象美国那样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那么目标公司经营者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滥用反收购权利的现象无论法律怎样限制和规范者不可避免,况且目标公司董事的反收购措施窨是为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还是为了其私人利益本来就难以证明和区分,因而目标公司董事的反购措施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了巩固其对公司控制权的工具。因此,以保护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为初衷的反收购行动应当由目标公司股东自己来决定。
第三节 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践与立法的思考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收购未作规定,现行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事宜的《股票条例》和新颁的《证券法》也均未涉及上市公司的反收购问题,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一大缺憾。但追寻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足迹,研读我国《公司法》中的有关条文,不难发现,我国收购实践中并非没有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方便,我国的《公司法》中也并非没有可以用来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条款。
一、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践的反思
我国1993年发生的“宝廷事件”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也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历史。延中公司在宝安公司发布持股16%的公告后,即明确表示不排除采取反收购行动的可能,并聘请了香港宝源投资公司作反收购顾问。事实上廷中公司在整个事件中采取了一系列宣传、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反收购措施。在所有这些措施中,直正阻碍宝安公司收购进程的还是法律措施,在宝安上海公司公告已持有16%的廷 中股份的第2天,廷中公司总经理就在上海法律界、理论界、金融界部分人士举行的《证券法》(草案)研讨会上,对宝安上海公司的做法提出三大疑问:第一,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廷中股票的4.56%,,按照5%就要申报的规定,它只能再买0.5%,然而9月30日集合竞价时,宝安上海公司一笔就购进延中股票342万股,如此跳过5%公告后必须2%、2%分批购进的规定,一下子达到16%,是否犯规?第二,既然宝安上海公司9月30日实际已购得479万余股,当日公告时为何只笼统说5%以上,不具体讲明持股数?第三,据了解,宝安上海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它光买延中股票用了6000万元。 国家明确规定,信贷资金、违章拆借资金不得买卖股票,不知宝安上海公司买这么多延中股票的资金来自何处?其后则主要围绕宝安上海公司5%的股权是否合法及是否存在联手操纵行为两个方面做文章。延中公司认为,宝安上海公司持有18%的延中股份中除5%以外,其除部分者是不合规范取得的,因此,拒绝宝安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并且进一步采取了两项措施:第一,向国务院证监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出紧急报告,请求对此事进行查处;第二,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利益。后经中国证监会调查,1993年29日,宝安上海公司持有延中股票为4.56%,另两家宝安集团的子公司分别持有4.52%和1.57。9月30日,宝安集团上述两家子公司将其持有的延中股票中的114.77万股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24.60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证监会认为,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市上买入延中股票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1022日,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理:①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持有的19.8%延中股票有效;②宝安上海公司的关联企业9月30日社会公众的24.60万股延中股票所获得的利润归延中公司所有;③对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宝安上海公司给予警告处分,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其关联企业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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