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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率与西部大开发/孟波(3)


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市场主体会自觉不自觉的运用经济学中博弈论的观点去分析交易成本,“对于能使交易成本达到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予以遵守”,⑥反之,则予以抛弃。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立法的效率问题上沿着边际成本曲线,在市场主体的总体收益与可承受损失的原则下,追求经济立法的社会目的有效的实现。就如恩格斯所说得法的起源那样“在很早的时候就产生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就成了法律。”⑦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最高标准。
其次,我们对程序法中的民事、刑事诉讼法用经济学的观点加以分析。我国在诉讼法上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波斯纳认为“正义的第一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⑧可见,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是“鱼与熊掌”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的配置这一稀缺资源,使之最有效的利用便是对正义的最大的追求!在诉讼法中交易成本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经济成本,即在诉讼前、中、后中的经济资源的投入;二、社会成本,即法律后果所要为社会所认同所付出的成本。我们这里主要分析诉讼中的经济成本。它又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诉讼的预期成本和诉讼的成本。一部公正而高效的诉讼法应该使两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预期成本与现实成本的差额达到最大化,从而最终实现“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法律价值取向。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合理的移植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审判程序精髓的同时确定采用两审终审制,并在第一审程序中分离出简易程序的审理,从而更加贴近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它更能迅速及时的惩罚犯罪,扶植良好的社会风气,降低诉讼成本费用,达到使当事人的预期诉讼效益提高的目的,从而有效的避免了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最大效用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方面,最终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健康、有序、快速、稳定的发展。总而言之,对诉讼法中的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的研究要求我们尽量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多种诉讼资源去公正、合法、快速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不合法行为,从而到达诉讼当事人预期效果和法律社会目的的实现。同时,更要求我们正确的调整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尴尬局面,真正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诉讼法律体系。
最后,综上所述,高效有序的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是诉讼法律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和实体保障,而高效公正的诉讼法律体系的健全是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前提和程序保障。两者从健全与完善的时间上来讲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因此,这就明确要求我们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既不能重实体而轻程序,也不能重程序而轻实体,而要在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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