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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新论/王培荫(4)
(2)在帐簿中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所谓“多列支出”指行为人在帐簿上记入超过实际支出的款额;“不列或少列收入”,是行为人将所得收入不入帐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帐簿。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指行为人出于偷税的目的,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后,有申报的可能而经税务机关通知却拒不申报的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材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且骗取的税款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
第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的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依最新司法解释,二年内因偷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后又偷税且偷税额达法定数额的单位、个人构成偷税罪。
(四)偷税罪的客体。
一般认为偷税罪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且还侵害了税收所有权,是一种复杂客体。

四 偷税罪与其他几种行为的区别。
(一)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区分
一般地,依“97”刑法第201条,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其一,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其二,凡二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达一万元的构成偷税罪,而两年内因偷税而被处二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二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偷税的、二次处罚后又偷税漏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二)偷税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分。
偷税罪的前提是偷税,而偷税与漏税在实践中极难区分。一般地,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把握。其一主观上,漏税是过失或无意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意图。所以一般地,漏税行为人在认识到漏交税款后能及时改正、补交所漏税款。其漏交税款额系不知晓税收法规制度或工作粗心大意所致。其二,客观上,漏税人未采取偷税的四种手段,亦非拒不申报。
但如果漏税行为人已明知自己漏税的情况下,利用漏税而进行偷税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转化为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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