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郭锐林(10)
[12] 林山田:刑法特论[M],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2页。
[13]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96页。
[14]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49页以下。
[15] 徐振华:犯罪客体新探[J],武汉: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16] 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页。
[17] 宋振武:犯罪客体论[J],烟台: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45页。
[18] 杨兴培:再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弊端[J],上海:法学,1999年第9期,37页。
[19]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08页。
[20] [日]刑法理论研究会:现代刑法学原论[C],东京:三省堂,1996年,3版,124页,转引自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87页。
*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客体不应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主张三要件说。还有的学者主张除主体和客体之外的二要件说,笔者主张犯罪客体应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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