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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盛军华(5)
问题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再由被拆迁人对个体户(摊主)进行补偿正确吗?
本案中,拆迁人先与被拆迁人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已包含了对固定摊位摊主的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这样,拆迁人就不再于个体户发生拆迁关系了。
1、对于租赁房屋,拆迁要兼顾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均为拆迁当事人。《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协议应由三方签署,在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间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时,要实行产权调换。
2、本案中,个体户不是承租人,但享有比承租人更多的权利内容。而且,个体户与被拆迁人间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存在。
本案中,拆迁人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认为不合法,一是剥夺了个体户的权利,二是个体户与被拆迁人间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存在。
四、超过了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后,拆迁人未经行政裁决/法院判决非法强行拆迁,后又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届满后,未经行政裁决/法院判决非法强行拆迁,后又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东海市建设局受理并作出了裁决。《拆迁条例》对无证拆迁的处罚作了规定,本案中的情况如何处理呢?
我认为:一是过了拆迁期限,应不受理裁决申请,同时责令拆迁人补办拆迁期限的延期手续;二是对非法拆迁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摊位的面积
摊位无房产证,建筑面积如何确定?以买卖协议还是以出售方案来确定?
本案中的出现的问题还有,主要是上述五个问题。上面是一些事实经过及我的个人观点,敬请各位发表自已的高见,共同讨论。
盛 军 华
电话:133-55788101 邮址:jhshe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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