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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10)
“妥协性”。 所谓“妥协性”,就意味着以各自拥有的力量为基础的各阶级或各
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宪法的学说是富有启
发的。但我国传统政治学和宪法学对恩格斯和列宁的这些经典表述仅仅停留在基
于阶级斗争或意识形态的片面理解上,而没有全面、准确把握其中的真义。
“西方马克思主义”作家的著述中仍然保留了这一认知模式。哈贝马斯,作
为法兰克福学派——西方世界中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个“西方马克思主义”
流派——中的重要人物,提出了一个极具平衡意味的概念即“商议政治” 。“商
议政治”的设想是哈贝马斯在批判所谓民主的“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
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在他看来,“商议政治”依赖于一个直觉,“即不只是在
理论问题上,而且在实际问题上,参与者通过矛盾和商谈的辩论在原则上达成一
致”。要在有争议的政治、法律和道德问题上取得意见统一,“必须由参与者本身
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论证,也就是用商谈争论的方法可以达成这种统一——而且是
在意识到结论的暂时性和可错性的情况下。” “商议政治”这一概念的前提是,
“在多元文化社会里,在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目的的背后,一般都隐藏着一些利
益和价值取向”,“这些利益和价值取向在共同体内部相互冲突,不会有什么达成
共识的可能”。 这些冲突着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它们需要一种平衡。” 哈贝马
斯进一步论证,“这种利益的平衡是作为依靠权力潜能和核准潜能的政党之间的
协商而实现的”,而且,“这种方式的谈判必定是以合作意愿、即以在注意游戏规
则的情况下争取达到结果的意志为前提的”。 “商议政治”的概念为我们描绘了
一种在尊重规则和程序前提下实现平衡的制度化过程。
2、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对近现代平衡宪政的理性建构
一般认为,英国的政治机构通常分为立法、执法或行政、司法三部分。但促
使实行这种三分法的不是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如
前述,宪政的平衡理念在英国的承传也非源自理论,而是因于经验。对平衡理念
进行完整阐释的,则首推社会契约论,特别是其中三权分立学说。事实上,社会
契约论在一定意义上正是以英国的宪政实践为摹本的,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
神》中用大量的篇幅研究英国的政制,孟氏的许多结论就来自于对英国政制的研
究。
早在古希腊时代,智者派中的奴隶主民主派在社会政治问题上就坚持一种被
称为“约定论”的观点,认为,当时的社会政治制度是人为的,人们彼此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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