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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11)
并没有什么自然的依据。 这可以看着是社会契约论的萌芽。近代西方社会的思
想家们普遍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是人们为了摆脱某种自然状态,追求幸福生
活的结果。社会契约论中包含的平衡思想在于:一方面,达成契约的人们之间即
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独立、平等及其相互性;另一方面,达成契约的人们与依据契
约组成的政府之间或者权利与来源于权利却又不断异化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对抗
性、制约性。当罗尔斯把宪法看作是公民为了建立政府制度而签订的一种契约的
时候,他与其他契约论者并无不同。但他的论证极具特色。他认为,“正义是社
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由于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
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于是“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
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这一系列原则的核心就是罗尔斯所谓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把正义的主题界定
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因此,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
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依据罗尔斯的正义
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的平衡原则,所谓正义就是要实现这种平衡,正如
他自己说的,在某些制度中,“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
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在人民与政府、权利与权力的对抗中,人们对分散的人民、个体的权利处于
弱势深表忧虑,认为,对政府和权力必须进行有效的限制,才能使人民与政府、
权利与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权分立制被认为是这种限制中最有效的。孟德斯鸠
被认为是对三权分立理论作最经典论述的作家。孟氏认为,实行立法权、行政权、
司法权分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
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
就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
使这三种权力,”“一切便都完了”。 三权相互分立、独立行使,体现了一种消极
的平衡。但孟氏的理论还走得更远:三种权力之间还有积极的制约,如“行政应
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 ,等。事实上,三权分立原则中内在地包孕
着“分权原则”与“制衡原则”:“分权”是实现“制衡”的前提和基础,“制衡”
是分权的目的和结局,分权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分权而形成一个以权力制约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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