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12)
“制衡”格局。 分权与制衡是宪政平衡性在权力结构中的重要体现和实现方式。
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非常充分地体现了平衡的理念 。但美国宪政的平衡性
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而且是现在这个样子的。在早些时候,虽然也存在立法、行
政、司法的分立,但司法权是最弱的。到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才通过马伯里
诉麦迪逊一案判决确立了法院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确立这一权力的根本意义
在于,法官从此获得了违宪审查的权力,从而使法院获得了对国会(立法权)及
总统(行政权)的制约手段,实现了三权之间的平衡。不仅如此,美国还是一个
所谓“双重分权”或“立体分权”的国家。这主要是指除前述针对联邦横向三权
分立外,美国还存在联邦与州之间的纵向分权。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凡
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宪法学
界把这一表述称为“联邦权力列举、各州权力保留”的分权制度 。根据1819
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一案的判决,联邦除拥有列举权
力以外,还拥有从列举权力中引伸出来的“默示权力”。通过这种明确的分权制
度,在联邦与州之间也建立起一种制衡机制(联邦制),在宪政实践中不断实现
着制度化的平衡。
3、公共选择理论:平衡的经济学考量
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并在20 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流行起来
的公共选择理论,作为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它以新古典经
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刻
画政治市场上的主体(选民、利益集团、政党、官员和政治家)的行为和政治市
场的运行。 而宪法经济学则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由公共选择理论衍生出来
的一个研究领域。布坎南认为,由于宪法经济学“试图对约束经济行为者和政治
行为者的选择与活动的不同法律——制度——宪法规则的运转性质作出解释,这
些规则界定了某种结构” ,即宪法经济学研究对象是各种规则,其“注意力集
中在约束规则的最终选择上” ,或者说“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
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 ,因此,他把宪法经济学看作是公
共选择理论发展的高级阶段 。
公共选择理论特别是宪法经济学体现了极强的平衡观念。公共选择理论在方
法论上的一个重要特色是认为经济学不是选择科学,而是交易科学 。而政治市
场上的基本活动也是交易。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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