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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13)
个要素是: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经济人,以及看作交易的政治 。交易特别政
治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实现平衡的方式,政治交易意味着平衡。在布坎南看来,经
济学内含的合作观可以扩大推广到非商业活动或政治活动上,并由此使宪法经济
学与政治学看待政治过程的对抗观相区别 。因此,布坎南在其宪法经济学中坚
持的仍是传统经济学的合作观。笔者认为,“交易的政治”仅仅使政治的对抗性
趋于缓和,至多提供了一种缓和对抗性的新方式,并不能完全消解其对抗性。
宪法经济学对规则选择的关注,使这种平衡导向一种正当程序的价值取向。
宪法经济学的一个主要观点是规则决定政策。依此观点,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确
定的决策规则指导下做出的,政策本身的好坏和好的政策能否出台取决于决策规
则。对一个国家而言,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公正的决策规则而不是选举出好领导
人或制定出好的政策。 这有点现代西方法治国家中程序至上(或本位)的意味。
决策规则的事先协定,实际上是对平衡方式的事先确立。

四、结语

1、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宪政的平衡性作为学说或实践,在早期英国及西欧
国家的出现最初并非主观的理性建构,而是实践经验的产物。但,平衡性一经“发
现”,人们便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行不断的理性建构。上面提到的那些
学说中的平衡理论,无疑就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因此,一个正在走向宪政的国
家,完全可以通过以平衡原则为指导构建出一套灵活、彻底的平衡机制作为总体
的政治架构逐步达成完善的宪政。
2、平衡性在本质上体现了宪政对专制的抵抗。宪政是作为一个与专制相对
的概念而存在的,而宪政对专制的否定和超越是通过建立一种较为完备的平衡机
制来实现的。专制在本质上是权力运行的恣意和不受限制。基于“权力必要”的
认识,宪政对权力不是彻底否定,而只是限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
力等等都是其重要手段,也都是实现平衡的重要形式。
3、平衡性是宪政所具有的一个基本属性。无论是作为观念,还是作为实践,
平衡性都是宪政追求的一个世俗目标。宪政的核心价值——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通过其平衡性来实现的。
4、“对抗性权力”是构成宪政平衡性概念的一个关键要素。在对英国及西欧
国家平衡问题的考察,我们发现,之所以早期英国及西欧国家能较早地走向宪政,
“对抗性权力”在其历史中长期存在是一个重要前提。在表面上,权力的对抗性
具有消极的影响,可能导致在一些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即使能达成共识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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