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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14)
假以时日并通过艰难的谈判与妥协过程,这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但,通过谈判与
妥协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对预定方案的同意即意味着对最终结果的接
受,既消除了潜在的矛盾对抗,从而有利于秩序的稳定;同时,也避免了单方决
断所导致的专制的可能。正是这种“对抗性权力”在历史中不断积聚力量,不断
探索谈判与妥协——对王权限制的形式——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
宪政才得以确立的。
5、在现代国家,法治在宪政平衡的实现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平衡问
题作为宪政的重要因素在西欧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有其历史的必
然。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将实现宪政平衡的权力制约(或三权分立)作为法治的要
素之一,也有学者干脆将法治作为宪政的要素之一。宪政与法治的伴生关系已获
得普遍共识。在现代国家,宪政的平衡性,一方面它在形式上是通过法治来表现
的。另一方面,宪政的平衡性也是由法治来保障的。
谢维雁:《论宪政的平衡性》,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第978
页。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陈先生通过如下的推演获得这一确信:宪政主义是一种结构分析法。结构分析
的第一步工作是解析各组成因素,独立地对各因素作静态分析,然后分析整体结构方式亦即各因素的相互
运动与物体的整体存在方式。宪政主义对国家的结构方式的认识基于人性恶与权力的腐败趋势的假定,从
而推演出对峙的国家——社会观与权力观。因此,宪政主义最终归落为对峙的结构思维(见该书第252-253
页)。
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
(美)迈克尔·奥克肖特著:《哈佛演讲录——近代欧洲的道德与政治》,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第8页。
参见谢维雁《程序与宪政》(《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中“宪法程序的价值及独立
性”部分。
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莫纪宏先生认为,自由宪政说以西方宪法学为盛,其中心内容是宪法担负着两个最基本的任务,一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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