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15)
障公民权利,一是限制政府权力,只有实现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政府权力相统一,才能称之为有宪政;民
主宪政说以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宪法学为最,其核心是认为宪法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社会平等的
重要手段,因此,以人民民主权利和利益为核心就是宪政的实质。(见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
社1997年版,第4页)
关于权力、权利结构可参见谢维雁 《论宪政的平衡性》(《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
期)一文中权力和权利的内在平衡的有关论述。
笔者在《论宪政的平衡性》一文中对平衡政体观念的源流有简要考察。大意是:柏拉图晚年提出的“混
合式”国家原则,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政体,波里比阿和西塞罗提出的分权与制衡思想,洛克的分权理论,
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都体现了这一传统。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序。
参见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英)安德鲁·甘布尔著:《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173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页。
但这并不能说明平衡理论已获得绝对的认同。边沁就表示反对,他“非常尖刻地批评了用平衡或类似的
语词来描述英国宪法的努力:‘谈论什么平衡,我们永远别怎么做:把它留给鹅大妈和布莱克斯通大妈’”。
(见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0页)
(英)W·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
13页。
参阅(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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