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4)
英国议会被誉为“议会之母”。 议会的诞生开启了英国的宪政之门。标志英国议
会诞生的1295年“模范议会”,一开始就践行着平衡的理念。1295年议会之所
以被称为“模范议会”,关键是因为以下两点:一是骑士和市民代表的参加使1295
年议会具有代议性质,二是确立了向郡市征税需郡市同意的原则。为此,1295
年议会“为未来的议会确立了一般样式”。 同意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国王与郡
市之间平衡的实现手段。因为,自1295年后,国王大都遵循这一原则;当国王
试图不经各郡市同意而强行收税或敛钱时,各郡市必群起反对。
对平衡或制衡的关注是英国宪政理论及实践的重要传统,它甚至构成了英国
宪法学的一个特色。正如英国学者安德鲁·甘布尔在《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
一书所说的,“通过与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查理一世、查理二世、詹姆斯二世的
斗争,英国出现了一部混合式的宪法。在这部宪法中,不同的因素都得到了很好
的平衡,独裁行为被压制到最低限度,而能够促进文明社会的发展和较大程度的
个人自由、尤其是有产者的个人自由的普遍性原则框架得到了保证。” 约翰·米
勒的《从历史的观点看英国政府》(1787年)一书很集中地体现了平衡的观念。
他认为,“宪法发展是各种社会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 同时,“我们必须根据社
会的物质发展水平来解释英国的宪法演进。” 在米勒时代,“宪法学作品中充斥
着以机械论为原型的想象和制衡的理念。这些关于混合政府的理论孕育出一种宪
政主义理念,这种理念的核心是相信在政治机体之中存在皇室的完美、贵族的睿
智和民众的敏感之间的平衡机制。” 米勒也是一个平衡论者,但他完全超越了诸
如“皇室的完美、贵族的睿智和民众的敏感之间平衡”之类的抽象理论,转而将
所谓“制衡”限定为“政府的行政部门内部的平衡”。 马丁·洛克林对米勒关于
政府部门内部的平衡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米勒在制衡机制上的位置转移
有效地摧毁了关于历史性宪法内的政治平衡的旧理论”, “米勒的著作标志着各
种平衡宪法理论的瓦解。” 马丁·洛克林的意思并非是说米勒背离了平衡的传统
观念,而是充分肯定米勒的著作使平衡理念从抽象到实在的革命性转向,米勒的
著作是对传统平衡理念的巨大超越。可以说,米勒的平衡论为传统平衡理念朝着
可操作性和制度化方向发展铺平了道路,预示了宪政的未来,以致后来任何向英
国宪政学习的国家都不仅继承了平衡的理论传统,更是无一例外地将其付诸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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