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5)
实践。 到18世纪,英国的平衡理念已经完全变成了制度,以致W·Ivor·詹宁
斯宣称,“可以把《王位继承法》(1701年,谢注)颁布之后的英国宪法看成是
‘混合的’或‘均衡的’宪法。”
英国宪政中的平衡理念有其历史的根源。
第一,它源于英国早期的对抗性理论和实践。斯科特·戈登提出了一个非常
适用于分析宪政平衡性的概念,即“对抗性权力(体系或系统)”。他在《控制国
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一书中考察了被认为是现代立宪主义主要根源的17世
纪英格兰的对抗理论。他首先通过审慎的历史解读,揭示出这一时期在国王与议
会在政策和权力冲突中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和理论,如议会的不赞成足以阻止任何
人担任国家议事机构中的高级职位,不经议会的批准征税是非法的,等等。尔后,
他又考察了爱德华·科克爵士的历史贡献——使英国的司法体系作为既独立于国
王又独立于议会的一个独特的政治权威中心得以确立。 至此,英国政府的各种
机构构成了一个对抗性权力体系的观点被看作是隐含在当时在议会与国王的斗
争中支持议会的人的许多讲演和著作中。 到18世纪,英国政府的对抗性模式得
到了论述这个问题的所有主要著作家的赞同。到白哲特和戴西在19世纪根据议
会主权学说重新解释英国宪法时,这一模式似乎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接受。 戈登
还指出,英国的对抗性理论起源于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和共和时代的罗马对抗性
政体的知识。他还将英格兰的对抗性理论归因于早一个世纪的威尼斯立宪主义的
影响。在分析16世纪威尼斯的政治制度时他使用了对抗性权力的概念,他指出,
“威尼斯政治制度中明确地起作用的是制衡原则” ,而且威尼斯的政治结构已
经是一个“对抗的权力系统”——这一概念包含两个观念“平衡”和“稳定”。
对抗性权力的确立是平衡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它源于“国务需协商决定” 的悠久历史传统。这一历史可以追溯到
盎格鲁—萨克逊人进入英格兰之初即有的协商习惯。盎格鲁—萨克逊贵族维护民
主协商的传统,努力将尚在襁褓之中的王权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到1066年前
夕,已形成这样一条公认的准则:“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不得行动。” 商
定国事的传统对于平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平衡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形式或手
段。
第三,它源于王权与贵族权的关系。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和贵族是建立在
土地等级制基础上最大的两股政治力量。国王作为最大封君,政治和经济实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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