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6)
远超过任何贵族,国王要求贵族效忠,提供军事义务,缴纳捐税贡赋;同时国王
还有责任保护贵族的切身利益,注意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如邀请他们出席大会
议共议国是等,发挥他们的作用。否则贵族利益受损,积怨过重,则会联合起来
与国王对敌,置王权于被动。国王与贵族之间并非单向的主从关系,而是一种建
立在相互依存基础上的双向契约关系。 契约即合同,系指双方在地位平等的基
础上通过确立相互对等的权利义务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契约的本质原则是意
思自治,这意味着契约标志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如果权利义务不平衡,则契
约根本就不可能签订。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双向契约关系”,内在地包含着国王
与贵族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第四,它源于国王与教会的关系。在英国封建时代,王权与教会在政治上主
要是一种联合关系:王权的庇护,使教会贵族成为封建主阶级和统治集团的重要
组成部分;教会的支持,则为王权提供了宗教神权的保护伞,并为国王的政治集
权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教士官僚。 但这种联合关系,这远未消除二者之间的利
益冲突。相反,随着王权的不断强化和教权的日益成长,双方就教职任命、授职
权及司法权之争一度尖锐,酿成了教、俗之间一系列的激烈斗争。关于教职任命、
授职权之争,双方于1077年达成了协议:主教由本教区的教士团体牧师会选举,
但选举须经国王同意并在王廷之小教堂中由国王亲自监督举行;国王放弃对新主
教的指环和权杖的授予权,但主教在由教会受职礼之前仍须向国王行效忠礼。 肇
始于威廉一世时期的司法权之争(主要是教会要求拥有对教士的独立审判权),
亨利二世也于1172年与教皇达成协定:英王不得阻止教士求诉罗马教廷。 由于
教职任命的冲突,罗马教皇于1207年宣布对英国实施“禁教令”,1209年又将
约翰王开除教籍,教、俗冲突达到顶点。但在世俗贵族举兵反抗约翰时,教会“力
图将这股带有相当自发性和破坏性的政治势力汇聚起来,疏导入非暴力的和平谈
判和政治妥协轨道,以图形成一种既肯定国王神圣权威而又能限制其权力的政治
格局,由此而促成了大宪章的问世。” 大宪章的核心精神是限制王权,一个重要
的方面就是通过在大宪章中写进教会的权力,特别是英国教会的教务自主权,包
括:高级教职的选举权、教会的司法权与教士自由前往罗马的权利。 因此,大
宪章不仅体现了王权与世俗贵族之间的妥协与平衡,而且也反映了王权与教会之
间的妥协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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