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7)
英国宪政与宪法一样都是得自传统经验,而非理性建构的产物。正如佐藤功
所说的,英国宪法完全是历史的产物,是基于许多无意识的因素而产生的。 英
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
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 对于英国宪政平衡性的认识也完全基于经验传统,是一
种事后的体悟,我把它称之为“发现”。
(二)有限的普适性 :近代欧洲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平衡问题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社会学教授贾恩弗兰科·波齐研究了西方一千年来的国家
制度史。他将这一时期国家发展的历史划分为五个连续的阶段:封建统治制度,
等级制国家,绝对主义统治制度,十九世纪立宪制国家,自由主义时期及以后的
国家和社会。 为了探询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平衡因素的历史线索,我们在此讨
论一下等级制国家和绝对主义国家两个阶段的平衡问题。
在13世纪到16世纪之间欧洲广泛存在的一种统治制度,被称为等级制国家。
13世纪以来欧洲城市的兴起是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而作为政治上的自治统一
体的城市的兴起及其对政治的参与,促成了等级制国家的出现。所谓等级,不仅
意味着类似阶层、身份、地位、资格、权利与义务等社会学的意义,而更重要的
是它具有极强的政治意义。在等级制国家中,等级会议被认为是为了与统治者对
抗和合作的特殊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波齐认为,等级会议和统治者共同构成一个
统治制度的两半,二者共同决定政策,但它们是分离的互通信息的政治中心。双
方通过它们的共同协商来制定政策;但是即使它们在取得一致时,仍然是完全不
同的,每一方行使其自身的权力。这被波齐称为等级制度国家的“二元性”。 有
势力的个人和团体通过个人或其代表频繁地聚合成各种以合法形式设立的代表
制会议并与统治者或他的代表打交道,发表他们的声明,重申他们的权利,系统
地陈述他们的建议,确定他们与统治者合作的条件,并承担他们分享的统治责任。
同时,为了抵制对其行动自由的限制,统治者利用他自己召集等级会议的权力,
试图使它的会期较短和不那么频繁地召开,并使一些有影响的发言人代表他致
辞。 但我们如不加分辨地将等级会议与统治者等量齐观,则大错特错。因为,
等级会议和统治者不是处于同一水平面上 ,统治者居于等级会议之上 。波齐还
指出,等级会议非常常见地是由统治者自己提议,为取得财政上对他的支持而召
开的。 英国的佩里·安德森表达了与此完全一致的看法,“建立独立于君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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