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学论文/谢维雁(9)
级的平衡上的一种君主政权。 绝对主义意味着王权的普遍化倾向,而商品经济
则产生了对所有权保护的强烈要求,这二者共同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
兴不仅使各种对抗性因素及其解决均纳入法律的轨道,而且还使各方的平衡比较
稳定地表现为法律形式。法律体系随后成为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则成为
宪政的形式标志。

三、对对抗与妥协的诠释与重构:一些学说中的平衡观述要

虽然很多学者从不提宪政的平衡性,但从他们的学说或理论中仍可得到类似
的启示。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中有
关国家与宪法的观点。
1、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宪法观的启示: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
产物”到“宪法表现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恩格斯关于国家定义的经典表述是:“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
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
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
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
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
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恩格斯的定义包含了平衡论的基本要点。阶级矛盾
不可调和,意味着数个独立而且对抗着的阶级的存在;国家——这种把冲突保持
在“秩序”范围之内且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就是这些独立且对抗着的阶级
达成平衡的状态。可以说,在恩格斯那里,国家即意味着平衡——统治阶级与被
统治阶级之间的平衡(当然,这只是暂时的)。列宁对宪法的理解也包含着平衡
的意味。他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
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
量。” 他还进一步认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
议机关的选举权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
系。” 我国学者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扩展为“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法归根
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
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
系的全面、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无论宪法
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还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都表明:宪法具有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