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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黄立辉(5)
(3)、罪名改变,轻罪变为重罪。在行为人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时,按照该条文确定的罪名定罪量刑;一旦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则援引其它条文规定的一个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只要采用暴力手段,罪名即发生转化,即暴力是罪名转化的必要充分条件。例如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即构成抢劫罪。这里的暴力只须是轻微暴力即可。另一种情况是,不仅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还要求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伤残、死亡),即暴力仅是罪名转化的必要条件。例如实施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采用的暴力至少应达到严重暴力的程度。
(4)、罪数增加,数罪并罚。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一旦采用暴力手段,量刑时即在原罪名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的罪名,两罪并罚。例如,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这里的暴力也只要求达到轻微暴力即可。
以上是我在宏观层面上对刑法条文中的26个涉暴条文所做的粗浅分析,权做抛砖引玉之用。在微观层面上,如每个条文中暴力的具体含义、程度、后果、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适当等等,尚须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①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71-73页
②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2版,第290-293页
③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词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④林志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2期
⑤魏平雄等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524页
⑥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56页
⑦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86页
⑧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568-5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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