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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马怀德(8)
。就是将刑事司法警察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与治安警察进行分立。根据其职能特点,与刑事检察职能结合,按照检警一体化的原则,受检察机关节制。"检警一体指为有利于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检察官有权指挥刑事警察进行对案件的侦查,刑事警察机关在理论上只被看作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无权对案件作出实体性处理。这种检警一体化的侦查体制赋予检察官主导侦查的权力,为其履行控诉职能打下了良好基础[5]。"在这种体制下,刑事司法警察的侦查活动不再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能的主导,惩治犯罪不再是治安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这样不但从客观上减少了公安行政职能对司法职能的干预和牵制,而且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和领导。同时,公安机关也不能再以刑事侦查为借口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进行干预,从而把公安机关因职能交叉或权力滥用造成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现象降低到最小限度。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M].中国政法出版社,199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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