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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李占荣(3)
垦章程》,说明法律在保障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日渐重要,清王朝也更加重视对经济法手段的
适用。在赋税方面,清王朝对落后贫困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减免赋税和赈济制度。康熙二
十二年(1683年),谕户部曰:“黔省为滇南孔道,地瘠民贫 ……所有本年秋冬及来年春夏应
征地丁正项钱粮,尽行蠲免”。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谕户部曰:“广西、四川、云贵四省
具属边地,土壤硗瘠……所有三十三年四省应征地丁粮米,着通行蠲免”。康熙四十一年(1702
年),谕曰:“朕欲将四省四十三年钱粮悉行蠲免”。康熙五十一年,又将四省“地丁钱粮一概
蠲免,历年旧欠钱粮一并免征” 。乾隆元年(1736年),颁布了《永除贵州古州等处苗赋令》。
对东北各族来说,却没有那么轻松,仅“贡貂”义务,就成为世代之累 。在贸易方面,王朝
统一稳定期间,贸易发展很快。互市法禀承前代惯例得以广行,但开市地点仍然受到清王朝的
严格控制。清王朝有时主动暂时将一些地方设为互市地点,称“暂令贸易”。一般情况下,只
有在少数民族申请,清政府批准之后,才增设贸易场所。史载鄂尔多贝勒松阿喇布乞于定边、
花马池、平罗三处,令诸蒙古就近贸易,获清政府同意,使蒙古族与内地贸易进一步扩大。对
新疆地区,除1744年开辟肃州互市外,还在乌鲁木齐、伊犁、塔城等地开设互市 。值得注意
的是,到了清代,清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朝贡──赏赐关系已经不同于前代的象征意义和政
治功能,而是确实成为少数民族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确切地讲,它已经蜕变为一种贸易形式
了。因此,清王朝关于朝贡的法律当属民族经济法的内容。
步入近代之后民族经济法的停滞
1840年是一个历史转折点。
外敌的入侵将“天朝大国”的荣耀一扫而光。这不仅仅是帝国政治、经济生命的衰微,也
是封建专制型法制的衰微。事实上,“在鸦片战争前的几十年里,在国家管理上已经完全脱离
了既定的章法” 。尽管那是封建的法、专制的法、残暴的法,但毁法的结果是自毁前程。历
史的教训是深刻的。晚清以降,开始了由古代封建法制向近代资产阶级法制的历史转型。这一
时期出现的新兴的经济关系,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经济关系。就晚清经济法的形式而言,出现了
独立的经济法典和单行经济法规,这是以往所没有的。从内容上讲,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初具现
代形态,主要调整工业和商业领域的经济关系,光绪二十九年,《商人通例》颁布,之后又制
定了《公司律》,与《商人通例》合称《钦定大清商律》。光绪三十二年颁行《破产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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