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李占荣(2)
民族经济立法既是民族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立法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学科母体的二重性决定了民族经济立法的应当遵循立法法、民族立法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而总结出适合自身特点的基本原则。
二、民族经济立法的合法性原则
对合法性问题的探讨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主题。立法的合法性因立法从逻辑上优位于执法和司法、守法的特点而具有优先意义。民族经济立法是民族经济法实践的初始环节,其合法性原则要求:第一,民族经济立法权合法化。民族经济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专有权力,每一项权力诸如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的归属和界限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它反映着立法权受制约的状态,即一方面接受各民族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最重要的是,它受到法律的制约,任何不合法的立法权力的行使,都会得到法律制止。第二,民族经济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它表明:民族经济立法的内容首先要符合宪法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与规定的任何立法均为违宪法立法,是无效的立法,应当承担违宪责任。同时,各民族经济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应当注意本立法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本立法不得与上位阶立法相悖,否则便是无效的民族经济立法,这也是法制统一性的客观要求。第三,民族经济立法程序的合法性。民族经济立法是一项特殊的立法,由于涉及到民族和经济两个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敏感性问题,因此,只有把立法权纳入法定程序之中才能有效防止各种人治因素、长官意志和其他因素的非法干预,才能使民族经济立法与国家统一的经济立法相协调,从而推动民族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接轨与同步发展。总的来看,立法合法性原则是一项首要原则,是其他原则贯彻的前提。
三、民族经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对人类社会而言,民主是一种观念,对于国家而言,民主是一种制度。“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政权活动,在现代国家,都是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但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权力性质、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维护公正。比较而言,国家立法活动更强调民主”①。尽管民主性原则是一个普遍性原则,然而对民族经济立法而言,具有特别的意义。其一,根据《立法法》第五条的规定,立法活动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民族经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要求体现少数民族意志,反映他们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使他们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参与民族经济立法的形式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在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中反映本民族和其代表的自治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其立法活动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听取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意见,既可以让少数民族群众个体参与其中,也可以让少数民族群众的代表参与其中。只有这样,才符合民族经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