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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陈小熊(6)
3、完善证人伪证惩罚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伪证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处罚伪证的法律依据。但这一条款过于笼统,尚欠明确与具体,致使可操作性差。其一,没有认定伪证行为情节的标准;没有区分庭审前、中、后伪证行为的性质;没有考虑伪证危害后果的情节等。其二,该条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定的证人伪证行为明确界定在刑事诉讼中,使得上述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其三,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伪证行为指向当事人,而非证人,且执法中适用不多,不足以对证人伪证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因此,有必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伪证行为的具体特点,表现形式加以总结,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惩罚伪证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司法机关有效的打击伪证行为,维护正当司法秩序。



注 释:
①参见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 第117-118页
②参见王茂华、邓运日《试述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 载于《福建审判》1998年第3期。
③参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1条。
④参见李永光、赵素君《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载于《人民司法》1994年第6期。
⑤对此学术界看法并不统一。持应删除观点的可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57页;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张淑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版第229页。持相反观点的可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2月版第146页;陈桂明主编《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版第142页。
⑥参见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第129页。具体表述为:①证人为当事人的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亲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的;②证人所作证言将对自己或亲属造成财产上直接损害;③证人所作证言将导致自己或亲属受刑事追诉或受到耻辱;④证人就其职务或业务上有保守秘密义务的事项;⑤证人作证将泄露其技术或职业上秘密的。
⑦参见曹书瑜《关于民事、经济诉讼中证人拒证与伪证的原因与防治措施》 载于《法律适用》1997年第3期。
⑧参见赵明山《民事诉讼中的伪证防治》 载于《人民司法》1994年第3期。
⑨参见钟良生《设立民事诉讼宣誓制度初探》 载于《人民司法》199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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