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郎元鹏(3)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理论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对此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否定论、一元论、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有国内法优先和国际法优先两种学说。无论否定论还是一元论,由于其武断地否定了国内法或国际法的地位,皆与当前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发展国际交往相结合的实际情况不相适用。二元论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也与目前各国对国际条约适用的实际相吻合,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转化,即每一个条约均需经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转化并非就每一个条约都制定一个几乎包含全部条约内容的国内法,转变的意义在于它完成了从“国际法”到“国内法”性质的转变,转变可以是一个关于执行某条约的法令;第二种做法是纳入,即一次性原则地在宪法性法律文件中规定国际条约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一个国际条约在国内公布或在国际上生效的同时即开始在国内生效。
也有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只有那些为大多数国家参加、加入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的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意义的条约,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并称这类条约为“造法性条约”;其他条约,如有关贸易、科技、文化、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事务性协定通常称为“契约性条约”,一般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此学说与美国立法实践中将国际条约区别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有相通之处,美国法院将那些本身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可直接由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条约定为“自动执行条约”,而且许多国家已开始对国际条约予以区别适用。
三、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实践
对国际条约进行国内法上的接受主要有两种方法,在国际实践中由于各国国家制度、历史习惯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
(一)转化式 普通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方式,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它们为了使条约在国内适用,要求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即必须将条约制定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二)纳入式 采用纳入式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法国、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日本也属于这一类型。这类国家通常将国际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而且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当然,通常认为这些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效力是高于国际条约的,因为宪法赋予了国际条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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