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郎元鹏(6)
(三) 其他部门和机构对WTO规则的适用
中国加入WTO的协定已经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的批准,所以WTO的规则及其加入协定不再属于一般的“政府协定”的范围,所以,除了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之外,国家的其他部门,包括立法部门都有义务履行WTO相关条约下的义务和责任。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多次发出通知,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作了部署;根据通知的要求,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作出相应修改;凡是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或者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地方规定,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所以,无论中央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还是地方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策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按照WTO的规定,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中央、地方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方面的权限划分,由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自主确定。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如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等,地方不得做出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也应当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特殊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保税区等)。
结 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讨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首先要分析WTO本身的性质和WTO规则的特点,也要考虑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内在含义,而不能够将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简单地等同于法院依照WTO规则处理具体地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简单地否定了WTO规则的可适用行。
对于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当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其本质上就是我国履行WTO相关条约下的义务和责任的行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包括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的适用和其他部门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和分析。
主要参考资料
1)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1995年,法律出版社
2) 梁西主编《国际法》,1993年,武汉大学出版社
3) 端木正主编《国际法》,198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4)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2000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5) 黄辉编著《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2001年,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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