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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马怀德(9)

"巡回法庭"在最高行政法院内部是常设机构,但其工作人员组成是不固定的,主要在最高行政法院内部临时抽调有关方面的法官组成。"巡回法庭"每巡回一次,它的主要组成人员就更换一次。

4.强化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理论上讲,他应该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为负责任。就"刑事责任"来说,指《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这一条规定的落实,重点应放在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上。

就"提出司法建议"来说,是建议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人事或监督机关对抗拒执行的行为依权限进行处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化。法律既没有对"司法建议"的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也没有说明接受"司法建议"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任何法律规范都应具备三个要素:假定、处理(或叫指示)、制裁。也有人概括为: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12)但是,行政诉讼法的这一条规定,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素。因此,它在法理上没有法律意义的规范。这与立法原意显然是不符的。我们认为,虽然行政诉讼法在形式上称其为"司法建议",但它的实质却是一个羁束性法律规范,是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行政监督"的司法监督规范,理应对该行政监督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① 参见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②德国的"普通法院"是相对于"宪法法院"而言。与法国的普通法院相对于行政法院而言涵义不同。
③参见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306页。
④参见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⑤参见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⑥参见张德森、周佑勇:〈论当前我国实现司法正义的条件和途径〉,〈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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