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马怀德(12)
为了规范被告资格,必须对行政主体资格、法律地位、结构、序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5.对行政诉讼时效、起诉条件、执行手段、行政审判方式,适用法律等问题应进一步研究。
三、行政诉讼法的展望
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年来,在立法机关、行政法制部门、行政审判、检察部门及教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翻开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新篇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我们希望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一次新的改造,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1.从体制上改变目前法院行政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的现状,使法院的行政审判有一个大改观。具体地说,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立行政法院,作为与军事法院相类似的专门法院,各地可以设立行政法院的派出法院,使之在人、财、物多方面隶属于上级法院管理,摆脱地方保护和政府干预。地方派出行政法院的设置又可设为二级,一是省级上诉行政法院,二是市区级行政法院。省、市区级行政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任命,不受地方人大及政府管辖。2.大幅度提高行政法院审判人员及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高薪养廉,提高其社会地位,选拔一批素质高、专业强的干部充任行政庭,保证法官的公正廉明。3.对行政诉讼法的某些条文加以修改。如扩大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有争议的问题,延长起诉期限,增加判决种类及形式,增强执行力量与措施,保证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4.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诉讼法。转变观念,加强宣传学习,使行政诉讼观念深入人心。5.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加强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
①见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第56页。
②见1990年8月29日《法制日报》。
③见1991年1月18日《法制日报》。
④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李培传在行政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行政执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50~51页。
⑤见1991年11月16日《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行政抗诉案在浙江审结"。
⑥参见1992年9月2日《法制日报》"加拿大教授谈中国行政诉讼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