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马怀德(5)
(四)检察(法律监督)成果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构成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的监督,则使国家机关之间彼此监督的机制连贯并运转起来。1991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暂行规定",到1991年11月全国已有9起抗诉案件,其中浙江、新疆两件抗诉案件成功。⑤抗诉案件虽然不多,但影响较大。任何权力都需受制约,人民法院的权力也不例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来说,像是希腊神话传说中的达摩克利斯剑,虽然可能是悬而未用,但有示警,鞭策作用;对老百姓来说,又多了一条合法渠道对抗行政机关、法院的不合法行为。
(五)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其它社会效果
1.促进社会观念的进步
(1)法学观念
"文革"十年,中国的法制建设停滞不前,而且原有的一些制度也被破坏殆尽。1979年以来,国家开始重建法制,当然,维护统治秩序的刑法及相应制度的建立是最迫切的,而后才能谈及其它。从苏联对我国的传统影响而言,法也是一直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而被认识、接受的。我国的法制建设,如果从立法的角度观之,走过了一条刑法(1979年)----宪法(1982年)----民事诉讼法(1982年试行)----民法通则(1986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公布,1990年10月1日施行)这样的道路。可以说一个国家要走法治化的道路,首先要根据本国最现实的需要。然后广泛吸取世界先进的经验,记取自身或别国教训。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成果是法学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观念上,法律界认识到,法不仅是统治工具、专政工具,而且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不仅约束老百姓,而且也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法的观念上,不管承认与否,确实有一个从国家至上、国家本位到人民主权、公民本位的转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这一切与行政诉讼法的草拟到后来的公布实施,有着密切的联系。
(2)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几千年来,中国的老百姓都处在服从、隶属国家和各种"衙门"的地位,公民作为独立主体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改革开放后,国家和法律才真正承认公民的个人利益、企业或其它组织的自身利益。利益的多元化促进了人们独立主体意识的形成。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人们有了一条法律制度上"民告官"的正当途径,更强化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法律主体的意识。普遍的主体独立的法律意识,正是建设中国的市场经济首先必须的,也是建设中国的民主法制,走法治化道路所必须的。没有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不但建不成法治国家,而且即使是建立了某些法律制度,也很可能只是纸上的东西。行政诉讼法在这方面的促进作用,每年的案件统计能反映了一部分,还有难以统计的无形影响意义更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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