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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马怀德(7)
(二)理论突破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研究的推动作用极大

首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主体"理论的产生发展起着直接作用。既然行政机关不再仅仅是笼统地对自己的活动结果负责,那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个具体行政机关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怎样负责,谁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等。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不同主体资格,行政法学界的同仁们认识到,行政机关还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什么样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作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要用新的理论概念去说明。因此,行政主体理论应运而生。而对行政机关自身机构林立、职责权限不分明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反映得更加突出
、鲜明了,变革的呼声因而更加强烈。这方面,理论尚在积累过程中,成熟的理论必将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应的立法向前迈进。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实施还推动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做了原则规定,法学界对如何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同部行为有哪些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由于司法实践不断促进,这些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有新的发展和突破。这其中关于行政规范的研究,几年间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行政诉讼法确定了行政法规的"依据"地位和行政规章的"参照"地位,如何依据,如何参照,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地位问题都成为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渐渐清晰明了,可以说将为正在起草过程中的立法法"对症下药"打下良好基础。行政诉讼的制定实施,还使得对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化。

第三,促进对行政程序的理论研究。中国传统上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而行政机关习惯于办事不重视程序,往往是只要"把事做得了"就好。行政诉讼法从广义上说是行政法中属于程序法的部分,而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之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程序问题研究引起法学界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重视,实属必然。其中关于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机关违法或滥用职权方面的作用,行政程序的具体制度、不同行政行为应予采用的程序规则等均有较前深入的论述。关于享有行政法上实体性权利,就应承担行政法上程序性义务的说法,有理论突破,亦应引起立法机关或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拥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权的行政机关的重视。关于行政程序的论著已有几本,当然理论深度还有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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