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中国法治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马怀德(8)

第四,促进了对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的研究。过去对行政违法,往往简单地套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使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研究理论脱离实际。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实施,由于对行政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规定,所以研究行政违法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关于行政违法的构成,表现、相应责任的研究有很大进展。行政违法构成已摆脱旧有俗套,形式实用、具有行政法特色的行政违法构成理论。这对后来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确定赔偿责任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第五。关于行政诉讼法研究。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推动,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有不少重点突破。如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证据、判决形式、审判方式等。但是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对行政诉讼法本身的价值,在理论上的估计并不充足。行政诉讼的许多理论或实践问题,还有待于理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互相结合才能有进一步的突破。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的,起点较高,具有先进性,因而尽管我国开展行政诉讼的研究时间并不长,最多有十几年的时光,但以这方面的研究却是硕果累累。
三、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问题
1.行政诉讼法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①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法律对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尚不够明确。如关于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能否被诉;公关机关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政行为可否被诉;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奖惩任免之外其他决定能否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能否被诉;行政机关居间裁决、调解、处理等行为能否被诉等,法律都未明确规定,不可避免地引起一些争议。法院实际做法也不一,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物别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范围规定不明确,造成实践中很多误解与曲解,有些法院扩大解释"等决定"的范围,限制了原告合法诉权,也给被告规避法律创造了机会。对诸如登记权、考试权、了解权(知情权)、结社权等与人身权、财产权相关的其他权益未加列举,给法院立案造成障碍。

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纠纷的居间裁决处理的性质及可诉性,行政诉讼法未予规定,造成行政复议条例就该问题所作的解释与立法不尽一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前后矛盾,同时也暴露出法律关于行政判决形式的规定有一定不足,显然缺少一般的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形式。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