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马怀德(9)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如殴打、开枪、使用武器警械,能否被诉,法律无明文规定,难以与国家赔偿法相衔接。
②管辖上,由于法律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原管辖法院层级过低。加之同级政府在人、财、物诸方面对法院的实际制约,使得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无法摆脱地方保护和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对有些控告同级或上级政府的案件,法院不敢受理、不愿受理。
③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方面,法律对原告资格规定不够具体,只笼统规定了"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有些地方、有些法院将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间接承担人、利害相关人、非法人、组织、被违法取消法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都视为不具备原告资格,不能起诉。在被告资格的规定中,法律未能区分委托与授权的界线,造成规章授权的组织能否做被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能否做被告均不明确,实践中较为混乱。此外,法律对行政机关自行设立的临时机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联合执法机构、队、所、分队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谁做被告也无明确规定,造成实际中难以把握。另外对诉讼第三人的地位也无明确规定。
④起诉受理方面。法律关于起诉时效为三个月的规定显属过短,原告的诉权得不到真正保障,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可延至一年的规定也缺乏法律依据。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等民法规定能否适用于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关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后起诉时效15天,与直接起诉时效三个月及延期一年的规定均不一致,另外,法律对一审法院既不受理、又无书面裁定的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是否属于检察院监督范围等也无明确规定,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原告的起诉权利。
⑤审理判决方面。被告在二审中补充一审未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否采纳,如不采纳,是否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审法院因此判被告败诉的,二审法院能否再改判;法院能否适用规章,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治安行政案件,被告如果将被诉的收审行为改为逮捕或刑事拘留,法院能否继续审理此案?行政诉讼法关于二次传唤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一致,也有必要修改。对不作为案件,法院应判决作为的时限。法院能否适用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作为定案依据,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其他规范可否成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无期限要求;原告对被告不作为起诉的,法院难以确定被告不作为期限,法院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的确认行为、裁决行为尚无变更权;对执行职务的事实行为无确认判决形式;法律尚无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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