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党玉龙(4)
目前一些学者主张将单位纳入该罪的主体,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单位在计算机普及程度将来有极大提高后肯定会大量出现,甚至国家也将逐渐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据美国《华盛顿邮报》2003年2月7日报道,美国总统布什已经下令政府官员拟定针对伊拉克计算机系统的网络战作战指南,一旦网络战打响,美军士兵将可以坐在计算机终端前悄然入侵敌方计算机系统、关闭敌方雷达、导致敌方电力设施瘫痪以及中断敌方电话通信等。(1) 所以说,单位犯罪的出现和刑法将单位收纳为本罪的主体在本罪的实际发展和法律惩治过程中都将是必然的。
(四) 犯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后果,而这种结果是自己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其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好奇、炫耀、泄愤、报复、消遣等等,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由于过失而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
这里,论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特别注意:
1、 过失能否构成本罪
其实,本罪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由于想到这些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定会很安全,而轻信不能侵入这些系统而实施的侵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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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浪网:http://www.chinaitlab.com/www/news/article_show.asp?id=7959
的才负刑事责任。”由于现行刑法并未规定过失行为可以构成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所以过失的侵入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可是,有的学者认为:纯过失的侵入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不存在的,因而也不存在过失侵入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1) 论者并不赞同这种说法。因为论者本身除了学习法律外,还是一名微软的MCSE系统工程师,对系统安全漏洞有一定的了解。随着网络应用软件的发展,一些自动扫描、查找网络上系统漏洞或远程密码破解的软件接踵而出,如nmap、X-scan、流光、sniffer等等。笔者就曾尝试过通过软件自动扫描网络IP段上的系统漏洞或系统密码的经历,也曾经进入过他人的系统,虽然此时笔者甚至可以格式化这套系统,但笔者却什么都没有看就退出了。因为这些软件是自动扫描网络上的漏洞的,所以其进入他人系统的活动也是自动的,如果这些软件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能够扫描出一些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或秘密,我想这些人只要没有继续进行下去,那么这种过失地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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