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党玉龙(6)
四、 刑事责任的情节认定
正如前面列举的例子:如果一个人靠“系统漏洞扫描软件”在扫描一段IP地址时,扫描软件“侵入”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这个人的“侵入”心理就可能是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不知道这些重要系统位于这段IP地址内而进行了扫描;第二种是明知道这些重要系统位于这段IP地址范围内,但相信这些系统是非常严密的,而轻信不能扫描进入的;第三种是明知道这些重要系统位于这段IP地址范围内,并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看是否能够进入这些国家重要系统的好奇心理。前两种情况分别是意外事件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进入,所以当事人都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而第三种心理则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当时人已经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
但如果当事人当初扫描的目的仅仅是出于好奇,并在此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也不再继续下去,即:在仅仅登陆系统后,没有进一步地对系统构架或系统文件进行窥探、浏览,没有翻阅系统的任何文件,更重要的是没有对系统的完整性构成威胁,我们说这个人的情节是显著轻微的,是不应构成犯罪的;或者在量刑时应该得到减轻、从轻处罚。
五、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完善
我国1997年新刑法典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计算机犯罪的罪名设置,是我国刑法典的一个大的发展,是我国重视科技和科技发展的一个表现。但由于计算机科学的高速发展,摩尔定律的不断证实,使我们对计算机罪名的设置与完善增加了困难,即使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也要求我们法律工作者有相当的计算机知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者认为还有以下两个方面亟待完善:
1、入侵者犯罪心理的法定化
我们知道,很多黑客,或者被我们成为好黑客的“红客”,他们具有很高的计算机系统入侵水平,这些人的“侵入”行为是故意的,但“侵入”意图是善良的,或者说是想让您的系统更为完善。换言之,很多大的系统就是因为有了这些“红客”的合理性建议才能稳定与严密。特别是本罪中列举的这些涉及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如果没有了这些好心的“红客”的协助,那么这些系统被“黑客”的非法入侵也是迟早的事情。
所以,我们应该把本罪的犯罪心理以法定化。纯粹的善意进入系统,不应构成此罪。本罪中的“故意”应该是“故意威胁系统”,而不是简单的“故意侵入”。
2、“国家事务”的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中,“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两类的计算机系统较容易判断和识别。但何谓“国家事务”呢?是专指“国家秘密”的系统,还是只要涉及“政府事务”的系统就算是“国家事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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