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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吴越(12)
也许有人会担心,公司的过分分权反而会影响公司的运作效率,导致公司管理混乱甚至瘫痪。这样的担心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强化公司的民主决策管理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美国的公司治理运动与独立董事的实践表明,强化公司的民主管理不但没有出现公司管理混乱的局面,而且有利于防止公司滋生腐败,吸取集体智慧。这是因为所有的董事都必须对本公司尽忠实义务,实行集体表决制度可以防止公司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何况公司的重大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这本身就体现了公司民主之精神。所以担心削弱董事长的职权将弱化公司管理的想法是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反之,如果将公司的命运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使得公司的绩效过分依赖某一个人的魅力与权威,那么一旦该董事长突然离开公司,对公司的打击将是十分沉重的。这样的例子在我国极为常见。这从反面论证了实行董事集体代表制度的合理性。
本来,支持公司集权管理的最有力的依据就是集权管理的灵活性及权威性,这就使得某些德国的学者以及董事们梦想美国的公司制度,然而随着近来美国公司的财务丑闻以及大公司破产数量的增加,现在多数德国学者则认为,德国股份公司的董事集体代表制度其实有着自身的优势。这对我国将来重新设计股份公司的组织制度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认为,最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老总职务犯罪越来越现象突出,这虽然与公司领导层的自身素质有很大关系,但是与目前公司法中的过分集权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同样存在一定的联系。

3、股份公司之人事连锁制度

与基本上属于集权性质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应,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的董事兼任总经理,即承认人事连锁制度。在实践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几乎成了不成文的规矩。这种过分集中的公司管理制度造成的弊端就是公司的命运被进一步掌握在一人手中,董事长既可以影响董事的组成从而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同时又作为总经理控制者公司的日常管理,因此无法真正发挥集体管理的优势,不符合公司民主管理的潮流。一旦出现法定代表人变动,公司的管理就有陷入瘫痪的危险。此外,它也是滋生公司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从公司法角度约束人事连锁现象已经克不容缓。
如前所述,在实行二元制的公司当中,公司的董事会本身就行使着管理公司的职能,即我国公司法中的经理职能,因此在二元制的公司中,已经没有必要由法律规定公司必须设立总经理以及部门经理。即使在实行一元制公司结构的美国,通常也没有总经理一说。我们通常所说的总经理,其实有点类似于美国的首席执行官或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存在的执行董事[73]。其中,首席执行官(或者中国时下流行语“执行总裁”)主要见于大型公司。而业务执行人或者执行董事在小型公司中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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